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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秀经验做法,为各地高质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提供示范。

该批典型案例共11件,分别是:广东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双牌县检察院督促治理古银杏树群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远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行政公益诉讼案 、辽宁省铁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三裂叶豚草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11起典型案例中,9起以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2起为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举措。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定位,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加强栖息地保护、争取专项经费、制定专门保护计划。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办案力度,关注动植物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以案件办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追责效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区域协作,提升保护质效。

生物多样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古银杏树群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

6.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8.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行政公益诉讼案

10.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三裂叶豚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溯源治理  地方立法 人民监督员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珍稀树种长期管护不当、行政机关职能不清的问题,省市县检察院分别立案,一体化办案,联合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合力督促省级行政机关溯源治理、厘清职责,推动市区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修复生态。对案件中发现的立法空白问题,推动省人大完善地方立法,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建立。

【基本案情】

猪血木是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极危”等级,全球范围内仅在广东阳江阳春地区残存少量野生植株。因多生长于人类居住处,孕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八甲猪血木生态文化习俗。野生猪血木种群(包括5株已定级古树、1株目前发现的最古老猪血木)遭受自然和人为侵害,存在树体受损、生境恶劣、无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因野生猪血木成熟植株少、本体繁殖难度大,可能发生物种灭绝风险,破坏生物多样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阳春市检察院在专项巡查中发现本案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经实地勘查、询问证人、咨询专家意见,4月29日,阳春市院对具有直接管护职责的阳春市林业局和镇政府依法立案,同时逐级上报涉及省市两级行政机关的线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详尽调查后,于5月18日依法立案,查明当地野生猪血木种群长期由无法定管护职能的某省级自然保护区代管,法定职责部门则怠于履职,存在管理保护制度不健全、管护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造成保护工作混乱停滞、保护效果不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广东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相关规定。广东省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办案,监督履职。针对因行政机关职能不清导致管护不善的根源性问题,广东省院与主管全省野生植物管理工作并直管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广东省林业局进行两轮磋商,对厘清管护责任、落实专项资金、落细管护措施、完善制度建设等达成共识并形成《磋商意见书》。

根据磋商意见,广东省林业局迅速厘清了林业部门、镇政府、省级自然保护区三方的职责,制发整改方案,明确县级林业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包括定期调查种群数量、设立保护点检测生长环境、完善日常巡查养护工作、解决土地租用、监督采集行为等,省林业部门对野生猪血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予以监督,对申报采集手续严格审批。检察机关督促整改后,行政机关权责明确,履职更加主动顺畅,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植物生境,推进人工培育野化回归工作,并重新普查,新增上百株幼株和2株三级古树。

2023年1月13日,为确保监督质效,广东省院、阳江市院和阳春市院举行“线上+线下”公开听证。7月27日,组织听证参加人员实地“回头看”,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案件办结后,省林业部门主动联系广东省院,共同出台广东省“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立法空白问题,广东省院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人大对案件质效予以肯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立法建议,在2023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这是广东首次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中强调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典型意义】

仅存于中国的极度濒危野生猪血木,一旦灭绝将永难再生。本案以解决珍稀植物保护不力的根源问题为导向,由前端管养树木问题深挖根源厘清职责,由融入社会治理延伸完善机制推动立法。既恢复了珍稀古树物种百年风貌,又督促系统施治、齐抓共管,为全省生物多样化保护树立了示范性样本。本案涉及三级行政机关各自职责职能,检察机关以一体化办案机制为依托,分别依法立案,灵活运用诉前程序,融合式高效、系统精准监督。以“线上+线下”云端联结两地会场举行公开听证,不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更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模式,为构建特色生态文化传播体系,讲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检察故事贡献力量。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植物 新发现物种 保护方案

【要旨】

针对新发现的尚未纳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物种名录的野生植物遭受破坏情况,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通过与科研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召开磋商座谈会,协同多部门形成新发现野生植物保护方案,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基本案情】

“明月山野豌豆”其为多年生宿根草本植物,系江西省宜春市科学院研究人员于2017年在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发现的新物种,该新物种研究成果于2021年在国际权威期刊《Phytokeys》上刊登并得到认可。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濒危物种等级划分的标准,根据其现存活数量,暂定其为极危物种级别。该新物种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其种群分布、伴生群落和未知的药用、食用价值等方面,均有待开展科学研究和深入发掘。2022年7月,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出现人为破坏野生植物的情况,其中被破坏的野生植物包括新物种“明月山野豌豆”。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宜春市科学院按照与袁州区检察院建立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向检察机关反映“明月山野豌豆”居群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问题,经初步调查发现,“明月山野豌豆”不足200株,仅分布在明月山风景区内,因旅客及居民在周边活动密集,极易被破坏,且当地村民未经审批许可,在其生长区域擅自施工,导致部分“明月山野豌豆”居群遭覆土碾压,该新物种未得到妥善保护,存在灭绝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明月山野豌豆”虽作为新发现物种,但尚未纳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所保护的物种,保护力度有限。缺乏专门保护,明月山风景区作为旅游景点,人口流动密集,机械式地对明月山野豌豆进行“围栏”“竖牌”等方法保护,可能引起游客、村民的猎奇心理,使得保护工作适得其反,仅依靠林业主管部门单方力量难以推进,需加强协同保护。袁州区院多次组织宜春市科学院、明月山风景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当地村委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后续保护方案。为推进加快制定并完善保护方案,提高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袁州区院于2022年12月23日对本案立案,以召开磋商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明确由林业部门牵头保护工作,宜春市科学院、乡镇政府以及当地村委会全力配合,从普及新物种保护科学知识、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开展人工引种等方面落实保护举措。

2022年12月26日,袁州区院向林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新发现物种“明月山野豌豆”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而毁坏野生植物行为,并采取措施预防此类情况发生。

检察建议发出后,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初步确定的保护方案积极整改,并联合宜春市科学院、乡镇政府、当地村委会不断完善保护方案:邀请专家进行科普教育,开展普法宣传;对明月山野豌豆居群区域进行放牧管控,严格审批施工程序;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反映、依法处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推动科学保护,做好明月山野豌豆的人工引种培育工作,扩大明月山野豌豆种群;加快推进“明月山野豌豆”申报纳入保护名录工作等。

经协同治理,明月山野豌豆居群生态环境得到良好改善,新物种人工培育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通过人工培育新增200株,有效降低了物种灭绝风险。

【典型意义】

新发现野生植物物种的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积极主动作为,对接科研机构,畅通信息渠道,强化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地方政府、村委属地责任,联合开展多元保护。推进新物种的人工育种与立法保护,多措并举,各司其职,共同发力,有效降低新发现物种灭绝风险,有效保护地区生物多样性。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植物资源 秦岭保护 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提供的黑壳楠种群受到严重破坏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全流程参与办案,充分借助“外脑”智慧,形成办案合力,在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的同时进行系统治理,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科学有效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群众共治共享生态保护红利的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河南省西峡县位于秦岭东段支脉伏牛山南麓,南北气候分界上,拥有过渡带综合性森林生态系统。2014年,西峡县林业局在开展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西峡县回车镇存在数量达1000余株的野生黑壳楠树群,其中有4株树龄在200年以上的古树和300余株树径在20cm以上的大树。该野生黑壳楠树群落形成了完整的自然生态植物群落,在河南省内极为罕见,是南北气候过渡带树种过渡和兼有的重要标志,具有极高的保护、科研价值。近年来,该处野生黑壳楠树群落遭受破坏,威胁树种群落生存繁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初,西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提供的黑壳楠树群落遭受破坏的案件线索,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同时邀请具有林业专业知识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参与线索研判、现场勘查取证、提供专业支持、全程协助案件办理。

经依法查明,回车镇野生黑壳楠树群落生存现状堪忧,4株树龄在200年以上的野生黑壳楠古树长势濒危,胸径在20cm以上的野生黑壳楠从300余株锐减至100余株,幼树被偷挖现象严重,野生黑壳楠树群落生存繁育缺乏基础性保护措施、群众保护意识欠缺。西峡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职责,致使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17日,西峡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会同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自然资源管理、植物学专家开展交流。林业专家指出,野生黑壳楠种群具有极高的遗传基因研究、观赏、医药、经济价值,对秦岭生态系统保护意义重大。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林业专家的协助下,承办检察官与林业部门合作形成《野生黑壳楠资源分布及其保护价值》调研报告,获得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和知识推广,向村民介绍宣传了黑壳楠推广种植的经济效益和非法采挖野生黑壳楠的法律责任。

2023年6月8日,在“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见证下,西峡县院向县林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县域内野生黑壳楠树分布情况组织专项调查,摸清资源底数;开展育苗实验,推广种植,促进珍稀资源价值变现;加强宣传,提升居民保护意识,打击破坏偷挖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黑壳楠树种群。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整改情况,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10月18日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林业专家开展“回头看”行动。经“回头看”发现,野生黑壳楠古树生存条件显著改善,长势较好;入山路口安装监控设施,非法采挖幼树情况得到遏制;当地村委会把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保护列为日常工作。经县林业局对黑壳楠树种群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认定回车镇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为西峡境内唯一的小种群,胸径在20cm以上的大树120余株,分布面积约17000平方米,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保护档案,指导相关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育苗实验,制定了《西峡县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方案》。近期,西峡县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点,划定保护点范围17000平方米,划拨专项保护经费用于野生黑壳楠树种群专门保护。

【典型意义】

回车镇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作为西峡境内南北气候过渡带重要植物种群,对“中华命脉”秦岭生态系统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智慧”,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外脑智慧”,激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三重合力,开展系统、源头治理,深入调研引起政府重视,充分挖掘生物资源经济价值,促使群众保护意识提高,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古银杏树群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银杏树群 病虫害 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银杏等大量古树名木长期遭受病虫害侵袭的情形,检察机关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线索、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专业支持等方式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救治措施消除病虫害,做好防治排查,保护古银杏树群及其他古树名木生态安全,以保障生物多样性服务乡村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

【基本案情】

银杏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誉为植物界的“活化石”,古银杏树群具有重要的生态、景观、文化、经济和社会价值。湖南省双牌县茶林镇桐子坳村于2020年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该村桐子坳风景区为国家4A级景区,核心景点是3000多株银杏树组成的古银杏树群,树群中100年以上树龄的银杏树有217株,300年到500年树龄的银杏树有108株,树龄最长的银杏树已达1600多年,胸径达1米有余,该树群已于2016年入选全国农业文化遗产目录。近年来,因病虫害导致景区内部分古银杏树出现长枝枯断、树叶大片枯萎脱落等现象,古银杏树群生态资源持续遭受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双牌县院”)反映称桐子坳风景区大片古银杏树遭病虫害出现枝叶枯萎、脱落的情况,亟需得到保护。接到线索后,双牌县院邀请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开展实地调查,发现古银杏树枝叶枯萎、脱落系银杏超小卷叶蛾危害所致,如不及时治理,将会导致枝叶内全部空心,短枝上叶片枯死脱落,长枝枯断,同时还会伴有红蜘蛛、叶斑病等一系列病虫危害等,古银杏树群的生长、存活将面临更大的生态风险。

2022年4月26日,双牌县院决定立案,随后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当地群众、咨询林业专家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共有767株银杏树遭受病虫害侵袭,面积达300亩。2022年4月29日,双牌县院向双牌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遭病虫害的银杏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做好其他银杏树病虫害防治排查工作。

双牌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古树名木保护启动专项行动,在采取多种手段杀灭病虫害后,于2022年6月15日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书面回复,称已全面落实整改。双牌县院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发现古银杏树群经过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后,虫口减退率达92%,杀菌率达100%,防治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据最新统计,2023年桐子坳风景区游客量约50万人次,同比去年增长57%。案件办结后,双牌县院继续延伸履职,督促双牌县林业局全面展开县域内古树名木的排查工作,并出台了《双牌县濒危衰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实施方案》,先后共计投入专项保护资金50余万元,对辖区内22棵亟须保护的香樟、黄连木、枫香等一级古树进行了救助保护。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具有生命力的“绿色文物”,古树群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珍贵资源。湖南双牌古银杏树自然原生态群落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群和全国农业文化遗产,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的集中展示,检察机关以预防性司法理念为指导,主动发现线索,依法、能动运用多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加大古银杏树群和其他古树名木的全面保护,有力地维护了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当地旅游经济发展,推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 湿地保护 专题报告+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效能,在诉前阶段采取“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力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保护珍稀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中华秋沙鸭属雁鸭科,为IUCN濒危物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和区域性生态环境的指示物种,它对栖息地生态环境要求极为苛刻,喜欢在水质清澈、巢址丰富、食物充沛且人为活动干扰少的环境栖息繁殖,有“生态环境风向标”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生态试纸”之称。据湖北远安沮河国家湿地公园监测记录显示中华秋沙鸭连续九年在该地区越冬栖息。但近年来,沮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垂钓、水面生活垃圾随处可见、人员随意进出等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期间的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远安县院”)在检察履职中发现该线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走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等调查核实工作,发现湖北远安沮河国家湿地公园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一是以中华秋沙鸭为代表的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没有完全纳入湖北远安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栖息地也未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纳入专门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工作措施;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在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上,专业知识缺乏,无专项资金长效保障;三是栖息地水域边无防护措施,核心区域人员出入随意,生活垃圾乱扔、放牧、垂钓等现象较为突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以及《湖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4月12日,远安县院依法立案。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远安县院向远安县党委政府提交了《关于加强珍贵濒危水鸟栖息地保护的报告》,专题报告得到县政府高度关注,并召集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就相关保护措施达成共识。为了加快推进栖息地保护,2023年4月14日,远安县院依法向负有监督职责的远安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地实行全面保护。

检察建议发出后,远安县林业局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有力措施,积极落实:一是争取项目资金1630万元,用于增植树木7000余株,6.22万平方米湿地水域营造、巡护道路等项目建设;二是通过“微介入、轻干预”方式,明确划定“琵琶州”“安鹿五组”等5处地点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范围,采取季节性封闭措施,并同步建设集视频监控、观鸟、观景为一体的保护站点;三是建立“县+镇+村+管护员”四级日常巡护机制,并投入30余万元建立“电子围栏”,实时电信提醒进入保护区人员,降低人员活动影响;四是通过土地流转,退耕还湿200余亩,拓展湿地面积;五是成立“中华秋沙鸭专项保护基金”,在栖息地周边环境治理、科研监测、科普宣教、人工投喂上持续加大资金投入。2023年6月6日,远安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中华秋沙鸭栖息地开展公开听证,听取整改情况介绍,现场感受整治成效,获得了一致认可。

【典型意义】

中华秋沙鸭是地域生态环境的“见证者”。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以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为切入点,推进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的珍稀动物物种保护和湿地保护,是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是“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具体运用。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叶猴栖息地

【要旨】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彻底整改,促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黑叶猴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位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的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国最大野生黑叶猴栖息地。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有村民违法在保护区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对黑叶猴等野生动物栖息和繁殖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称麻保局)发现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养殖场后,因不具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遂将线索移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沿河县院)依法监督。沿河县院经初步核实,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办理。

沿河县院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查阅书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当地村民杨某等人违法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修建养殖场并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修建养殖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殖。根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规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造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怠于履职,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沿河县院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调查处理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保护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

因检察建议到期未回复,沿河县院经跟进监督,发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2日,沿河县院按照集中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违法占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开展修复治理,加强野生黑叶猴栖息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1年11月22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对案涉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野生黑叶猴栖息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其间,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某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通道等设施,对违法占用、破坏的土地及周边环境开展恢复治理。因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既不执行行政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沿河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杨某等人违法修建的养殖场和附属便道设施虽已拆除,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尚未修复,遂督促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于2023年3月完成生态修复。2023年4月,沿河县院现场跟进监督,发现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

2023年5月,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麻保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了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行为8起,开展宣传50余场次,有效提升了野生黑叶猴栖息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典型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生物多样性平衡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针对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问题,通过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到位,以个案办理推动专项整治,推动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鲟等洄游物种保护 跨区域整治 “绝户网” 法治协同

【要旨】

针对非法捕捞江海洄游珍稀物种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因异地行政机关疏于监管,导致威胁洄游物种栖息地安全的,通过一体化办案在法律监督中促进法治协同,既“治已病”又“防未病”。

【基本案情】

2020、2021年的1至4月鳗鱼苗捕捞季期间,鳗鱼苗收购商沈某、王某某分别伙同渔民李某义、李某武等数十人,在未取得捕捞鳗鱼苗专项许可证的情况下,沿江苏省启东市(隶属南通市)恒大威尼斯附近至启东市塘芦港长江入海口水域,通过违法设置“绝户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33万余尾。其中,李某义、潘某某等人在捕捞鳗鱼苗过程中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川区院”)在提前介入李某义等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该线索,初查认为该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3月3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DNA基因测序,确定所捕获的疑似中华鲟实为5-6龄的中华鲟幼鱼,是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极危物种,幼鱼整体价格为192308至375000元。为确定非法捕捞中华鲟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崇川区院结合物种鉴定和价格认定意见,委托水产专家进行生态损害评估。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认为非法捕捞幼龄中华鲟导致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下称《评估修复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其损害量应当为中华鲟价值的4倍。

崇川区院经履行公告程序,根据刑事案件办案时效要求和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崇川区院于2021年10月将李某义等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2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914588元。2023年2月26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崇川区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案涉鳗鱼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自然捕获的鳗鱼苗极为稀有,至今无法人工繁育。在每年1至4月鳗鱼苗捕捞季期间,大量无证捕捞者在长江口鳗鱼洄游区域非法设置“绝户网”,大肆捕捞鳗鱼苗并进行贩卖,导致鳗鱼苗数量锐减,同样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李某义等人同时为沈某、王某某提供鳗鱼苗的无证捕捞者还有29人。2022年4月22日和5月6日,崇川区院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度,对王某某、郭某某等29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崇川区院于2023年2月15日和2月22日,分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8842元,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案发时仍非法设置在长江口的2000余口“绝户网”,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崇川区院同步对公益损害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建议其组织拆解涉案水域未被起获的“绝户网”,消除现实危险,防止长江口生态资源继续遭遇破坏。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职,共清理各类绝户网具2800余口,并建立网具合法性溯源管理机制,加强鳗鱼苗等专项捕捞执法监管。另与市场监管、公安、海警建立协同机制,强化渔具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开展重点港口、海域联合普法宣传。非法捕捞案件和查获违规网具数量同比分别下降84%和95%。

【典型意义】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及周边重点水域、敏感水域是“水中大熊猫”中华鲟和“软黄金”鳗鱼苗等多种洄游珍稀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在该区域通过非法密置“绝户网”竭泽而渔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履职手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水生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行政机关整治“绝户网”,源头排除栖息地的现实危险,为保护长江口洄游珍稀物种做出检察贡献。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特有种质资源  遗传多样性 粮食生物多样性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种质资源保护行政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导致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灭失风险加大、保护利用不足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厘清相应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联合履职。办案过程中,积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专业机构、农业专家等开展走访调查核实、参与听证会,明晰特色农产品发展与保护现状,科学研究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争取支持,以人大立法建议的方式促进政府系统解决保护难题。

【基本案情】

罗沙贡米作为泸州地方特色原生水稻,已有400多年历史,系四川省特种米、四川第一个获中国名牌大米产品并入选首批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目录的水稻。检察机关结合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罗沙贡米田间株高不齐整,稻谷香味基因混杂率达82%;二十年间含有的微量元素大幅度下降,钙含量下降96.14%,锌含量下降96.85%,铁含量下降99.81%。种植面积缩小99.2%,致使罗沙贡米遗传多样性受损,出现逐渐退出农业生产、资源灭失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区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罗沙贡米保护不到位线索,于5月24日立案开展调查。

通过勘验厘清现有种植面积情况,委托省农业科学院对土壤成分鉴定,咨询四川农业大学、省农业科学院专家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查明罗沙贡米种植面积下降,品质下滑,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工作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种质资源的遗传稳定性、完整性得不到科学保障。

同年6月28日,龙马潭区检察院邀请省农科院专家、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专家阐述种质资源保护价值体现在物种、品种灭绝时从种质库中重新获取战略储备;在农业科技原始创新、育种水平持续提高过程中提供物质基础。同时,研究具体保护措施为检察建议提供专业支撑。7月13日,龙马潭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做好种子繁殖和品种提纯复壮工作;把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与品牌培育、产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结合起来,创新罗沙贡米种质资源开发保护模式。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整合省市资金,与四川农业大学合作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建立罗沙贡米品种繁育基地,开展提纯复壮工作。建立罗沙贡米种质资源圃1个,罗沙贡米高标准农田示范区140亩,投资100万元用于有效改善交通生产条件,促进罗沙贡米高质量增产,打造地方特色品牌,促产业持续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

泸州市检察院针对种质资源保护行政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的问题,向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龙马潭区院与农业农村局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明确形成种质资源保护合力,建立罗沙贡米种质资源示范区,设立教育实践基地,不断提升公众对种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农业种质资源是携带农业生物遗传信息的载体,是推动现代种业创新的物质基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芯片。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同时以个案为契机,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对种质资源规范化保护,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深度助力保护地方特有种质资源,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豹纹脂身鲶 外来入侵物种 应急处置

【要旨】

针对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非法养殖发生外逸,威胁特别生态功能区鱼类生物资源多样性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扩散,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安全。

【基本案情】

豹纹脂身鲶,又名豹纹翼甲鲇、清道夫鱼,原产于南美洲,于2014年被列入第三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余某某擅自在淳安县多地自建池塘,并养殖未经批准的外来入侵水生物种豹纹脂身鲶共计130余万尾。期间,余某某自建的位于千岛湖镇求坑源水库上方的池塘发生破裂、坍塌,大量豹纹脂身鲶外逸至连接千岛湖水域的求坑源水库,严重威胁千岛湖鱼类生物资源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0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将案涉线索反映到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淳安县院”)。淳安县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2年10月18日对案涉线索立案审查。

经查,余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千岛湖镇求坑源水库上方、威坪镇青联村码头等地违法养殖大量外来水生物种豹纹脂身鲶,并发生逃逸事件,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引进、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被淳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淳安县院审查起诉。淳安县院经查阅有关资料、咨询水产专家和县农业农村局意见后,认为外逸事件已对千岛湖水域生物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一是该物种繁殖速度快、食量巨大,除了青苔、藻类植物,还以其他鱼类的鱼卵、鱼苗为食,被称为淡水鱼类杀手;二是千岛湖作为浙江省唯一的特别生态功能区,拥有61万亩优质渔业面积,湖区鱼类品种已达114种,渔业资源蕴藏量达15万吨,不仅是浙江省重要的战略饮用水源地,也是华东地区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三是千岛湖镇求坑源水库面积10000平方米,汛期水库的水经溢洪隧道流入千岛湖,将导致豹纹脂身鲶进一步外逸至整个千岛湖水域。而该类物种能够耐受的最低温度是8.8-11℃,根据千岛湖水温记载数据,不能排除其在千岛湖继续繁衍扩散的风险。

为预防外来水生物种入侵隐患,确保千岛湖水域生态安全,淳安县院于2022年10月18日与淳安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磋商,确定该局作为外来物种主管部门,负责对千岛湖镇求坑源水库提出清库方案并指导落实。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淳安县院于2023年1月3日与属地政府进行磋商,督促落实清库方案。但受疫情、天气、工程施工等客观原因影响,清库作业一直未能顺利推进。截至2023年4月,涉案水域生物安全仍然遭受豹纹脂身鲶侵害,而本地汛期即将到来,淳安县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4月4日向水库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进一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千岛湖镇求坑村水库豹纹脂身鲶危害进行除治,防止豹纹脂身鲶扩散。

收到检察建议后,属地政府在县渔业产业技术人员和上海海洋大学教授指导下,于2023年4月5日至4月15日期间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开展水库清理工作,通过在溢洪道分段设置4道定制拦网拦截,启动启闭机排水,后用1500斤漂白粉进行清库查杀。清库作业期间,淳安县院经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水库中豹纹脂身鲶已被全部清理,汛期水库溢洪致豹纹脂身鲶外逸至千岛湖水域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典型意义】

淳安千岛湖作为浙江省唯一特别生态功能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势在必行。检察机关对豹纹脂身鲶外逸至千岛湖水域的危害性、危险性作出全面评估后,灵活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持续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履行防治职责,在专家指导下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及时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外溢扩散,有效保护本土生物多样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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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三裂叶豚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三裂叶豚草 外来入侵物种

【要旨】

针对外来物种三裂叶豚草入侵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调查取证方式,精准掌握入侵物种分布生长实际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早防治整治,同时在全域部署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圈”。

【基本案情】

三裂叶豚草,原产于北美洲,目前分布于吉林、辽宁、河北、北京、天津等省市,于2010年被列入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023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铁岭市院”)在调查中发现,调查发现,在铁岭市凡河新区客运枢纽站以南、以东地区以及琴桥附近地块有三裂叶豚草成片或零散生长,对周边生态平衡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疑似外来物种三裂叶豚草破坏铁岭地区生态环境,经咨询农业农村部门专家,确认涉案物种为三裂叶豚草。该物种生命力、繁殖能力强,危害小麦、大麦、大豆及各种园艺作物,遮盖和压制作物生长、阻碍农业生产,影响作物产量。其散播的花粉引起人体过敏,产生哮喘,严重时可致人死亡。2023年6月初,铁岭市院决定立案后,通过实地踏查、无人机拍摄、走访询问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对豚草生长点位、分布区域以及对当地生态环境、农作物耕种、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摸排,发现三裂叶豚草主要集中生长在铁岭市凡河新区客运枢纽站以南、以东地区以及琴桥附近共计3处地块,分布面积达200余亩,而上述地块周边耕地面积多达150余万亩,且附近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密集,三裂叶豚草生长不仅会严重危害农作物生长,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紧迫的威胁。

为尽快清除豚草,防止其在开花期通过花粉蔓延扩散,铁岭市院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在明确各相关单位监管职责以及整治方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铁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于2023年6月12日向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对涉案外来入侵物种予以处理,有效消除公益危害。同时加大普查和日常监管力度,对辖区内三裂叶豚草入侵情况进行摸排、踏查,并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科学防治。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部署会,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普查豚草工作,出动人员600余人次,车辆300余台班,并聘请专业苗木公司对涉案200余亩豚草开展清除工作,为避免其种子落地生根,持续蔓延,对拔除后的豚草进行了集中处理。

2023年7月18日,铁岭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豚草整治情况进行回访调查,经无人机高空巡视,涉案3个地块、200余亩三裂叶豚草已被全部清除。

为扩大保护范围,铁岭市院于2023年7月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外来物种(豚草)防治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方案》在铁岭全域范围内部署开展豚草防治检察监督专项行动,督促县(市)区检察院对各自辖区内的三裂叶豚草入侵情况开展集中整治。经专项监督推动,铁岭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11件,督促清除三裂叶豚草共计500余亩。

【典型意义】

三裂叶豚草入侵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对当地的生物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双重危害”。检察机关积极践行预防性公益诉讼办案理念,以磋商会议、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生物安全防控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从个案办理中归纳类案规律,通过在全域部署开展三裂叶豚草防治专项监督,进一步延伸治理成效,使当地生物安全得到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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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外来入侵物种 动物运输 网络监管检察听证

【要旨】

针对物流运输公司利用互联网违法违规为外来入侵物种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检疫监管,组织召开检察听证明确整改方案,充分调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多方公益力量,共同推动动物运输行业规范发展,合力阻断外来入侵物种通过网络、物流运输传播扩散链条,精准、高效提升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工作水平。

【基本案情】

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多家动物运输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动物承运广告和宣传信息,承诺无需《动物免疫合格证明》即可提供动物运输服务。后经查明,上述公司近年来多次为未经检疫的动物提供承运服务,其中包括鳄雀鳝、清道夫鱼等被国家明确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动物,加剧外来入侵生物流入本地生态环境的风险,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8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经查阅多家媒体报道,发现国内多地自然水域出现外来物种鳄雀鳝破坏当地水体生态环境,且该外来入侵物种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运输。北京铁检院结合本地航空运输资源丰富、运输企业众多等因素,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从事动物运输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筛查和线下核实,发现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5家动物运输公司存在为未经检疫的外来入侵物种提供运输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2月28日,北京铁检院决定立案。经与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磋商,明确监管职能后,北京铁检院于2023年3月9日向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违法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动物运输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动物运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顺义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整改,但因涉互联网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牵涉因素复杂,整改过程中存在执法难点。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北京铁检院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检察听证会,与会的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局代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涉案动物运输公司所在的互联网平台负责人对整改方案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充分研讨,对执法主体、责任主体等问题达成统一意见。

会后,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5家动物运输公司全面开展执法活动,依据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下架、警示教育等必要处置措施,同时制发《网络销售、托运动物及农资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普法宣传活动中,先后向辖区内动物运输公司、广大市民群众发放《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宣传告知书》等各类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资料3000余份。

为推动溯源治理,北京铁检院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引导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等相关关键词筛查拦截机制,定期检查平台内信息发布或经营者行为,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通报、联系机制,配合行政机关对涉网络销售、运输外来入侵物种的各类违法情形共同开展督查整改,在公益保护及长效治理方面形成内外合力。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衡量生态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集中体现。部分外来入侵物种严重损害入侵地区农林牧渔业生产,对入侵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具有重大威胁。检察机关通过规范互联网动物运输行业发展,防止违法对未经检疫的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运输,阻截控制外来入侵物种进入国内自然生态,避免引发人畜共患传染病,助力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和保护成效。

来源: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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